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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刑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4-13 15:18:42

① 案例分析,请详细解答

该公司涉嫌操纵股市,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股票实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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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1。已经构成了犯罪了!罪名是“投毒罪”,因为她已经不是针对一个人了,而是对不确定的宫
2。这不构成犯罪中止,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虽然她最后拨了110,使得实际情况没有发生,但这也只是一个量刑情节,不是中止原因!

④ 刑法案例分析求详细分析:

张李王三人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因为张三请求另外二人帮助,另外二人动手实施了打人行为,并将其打成重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因此成立共犯。
张李王三人成立强奸罪的共犯,虽然张三李四对少女实施奸淫没成功,但是王五对其实施奸淫成功,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而成立三人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由于少女死亡是因为三人先前的强奸行为致使其精神恍惚才导致掉入河中溺死,所以对三人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张李王三人成立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因为他们是分别实施的两个不同的行为,侵犯两个不同的法益,成立两个犯罪,因而数罪并罚。

⑤ 刑法 案例分析

案情: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了,关于本案,请分析: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这种打击错误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畴。
按照具体符合说,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本题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也致人死亡,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上是一致的,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⑥ 刑法案例分析,一定要详细

第一题:
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共犯,因为强奸行为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所以应当对甲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
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乙已经达到14周岁以上),主动到公安机关讲清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乙未成年,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题:
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许某告发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主观上不存在诬告陷害的目的。

⑦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⑧ 刑法案例分析

我认为以下二个方面是明确的;1、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在被抢劫时奋力反抗,这是正当防卫。2、当甲的抢劫犯罪行为被乙奋力排除后,造成了甲的身体伤害,对此,乙负有救助的义务。乙有条件实施救助而不实施,其在主观有放任甲死亡的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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