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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领导有要求吗

发布时间: 2021-06-16 05:32:28

A. 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是什么人才有资格担任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都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并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②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B. 上市公司经理可以当董事吗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C. 请问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必须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1董事长首选要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然后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只要有这些会议的决议,董事长是不需要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
2大股东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大股东可以和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3公司的总经理一般采用聘任制,由懂事会决议,受聘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文档案例
董事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时间:2009-12-14 08:53来源:正义网 作者:施燕燕 点击:369次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事项。后来,汉斯与该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汉斯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所以汉斯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汉斯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他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要求汉斯离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汉斯诉称,其与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无故拖欠了他3个月的工资,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64000元

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是汉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且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不认可合同效力;另外,汉斯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赔偿公司违约金。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汉斯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故作出上述判决。

D.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究竟有没有任职要求

对财务总监任职的规定:
1.任职资格条件(知识和能力)
财务总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职称、经历和培训)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除会计系列外其他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累计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一般不低于五年。

(三)原则上应具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同层次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并完成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财务总监业务培训和资质评价,并获得相应证书。

(五)获得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人员,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职称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备上述所规定的相应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经历。

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在经济管理方面确有显著业绩的人员,经济质评价,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的知识和能力,可认定其任职资格。

不宜任职的行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对企业因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造成较大损失负有个人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有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

(五)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认定的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其他情形。

E. 董事长任职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会成立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有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作了相关的规定,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尚未满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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