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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处置资产公告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6-16 03:36:41

① 上海证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3,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4,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② 一般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要卖固定资产,比如其中一个大楼,未来股票走势应该是什么样子啊

一般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要卖固定资产,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其中一个大楼,
如果成本很低,
变卖会获得巨额收益,
未来股票走势就会涨,
如果亏损处置,
就会跌。

③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什么规定

你好,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由于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先兆,为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充分、及时地得到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他们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作出投资判断,对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份额的变化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对公众予以公告。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律对这种信息披露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收购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该公司备案,以后每增减2%均应补充备案。
我国证券法出台以前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即要求当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当增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也要进行公告。由于这样规定使收购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于通过资产重组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证券法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增减"2%"修改为"5%"。

④ 上市公司处置资产评估是否需要证券从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是的,必须有资格的机构评估

⑤ 上市公司资产处置是否需要评估,对于评估机构有没有要求

是哪类资产,股权、债权还是实物资产?但是无论哪类都需要评估,只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评估公司必须是能够做企业资产评估的,且发证机关是财政部的

⑥ 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最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⑦ 资产处置公告期满后多少日上报处置方案

平台的时间和资产处置公司的时间不太相同,一般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因为要进行前期尽调,如果尽调不顺利的话可能会相应的延长,这方面 有资产 算是比较快的了

⑧ 上市公司买入多少资产需要股东会审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行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现就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当遵守本通知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或
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收购或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收购或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以上;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利润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履行下列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
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
(三)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
监督并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应当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决议及中介机
构和监事会的意见一并公告。同时,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监管机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及时补充并作出公告;
(五)股东大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董事会应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产生
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向股东大会提交单独议案。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见;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实施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七)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该法
律意见书应当与其他相关文件共同备置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八)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决议九十日后仍未完成有关手续的,
应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
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
四、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
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事宜达成默契,则上市公司所实施的
该项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
的规定。同时,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协议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五、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后,应当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在资产重组完成后六个月内,上市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
4号)第(二)至(四)项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
情况的报告。
六、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
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的内容和报告程序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
行辅导的规定执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组效果良好,运作规范的,可以在重组完成一年以后提
出配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其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前述重组后
申请增发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于一年。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配
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
七、上市公司重组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暂
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 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报备材料目录。
附件
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报备材料目录
1.上市公司董事会购买或出售资产事宜的书面报告。包括事件的经过、交易各方情况
介绍、交易内容、价格及定价依据、金额、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的承诺和具体实施方案;
3.董事会决议副本。董事会决议应就该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长
远发展,是否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表明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情况
应单独加以说明;
4.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公告副本;
5.购买或出售资产协议或协议草案;
6.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入关于准备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
7.会计师事条所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出具的审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应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的规定,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
条件,以及本次购买或出售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等内容;
9,财务顾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后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是否在资产、人员、财务方面实现了三分开、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
交易,以及该交易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等内容;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⑨ 公司资产转让,需要公告吗

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应当事先通知相关权利人,看看有无优先购买权的人,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上述人等如果有人难以通知到,可以用公告通知的办法。而上市公司,必须公告通知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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