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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實物投資需交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1-07-27 20:44:06

㈠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自1993年7月1日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開始施行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所以,以不動產投資入股需要交印花稅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㈡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物資產出資需要繳納什麼稅

實物資產出資,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及附加稅、印花稅、所得稅等。

《公司法》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來,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用於出資越來越多,該項業務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筆者試通過兩個案例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業務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和價值共為3000萬元的舊設備以及材料投資到M公司。舊設備系2006年購入,原值2000萬元,已經計提了1000萬元折舊,凈值1000萬元,作價1500萬元(含稅)。材料為自產,成本為1000萬元,作價也為1500萬元(含稅)。A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該視同銷售。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對外投資的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具體又分為兩種情形:

1、舊設備按照4%減半徵收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以使用過的設備投資應當視同銷售,具體繳納稅款按照以下方法:應交增值稅=1500÷(1+4%)×4%÷2=28.85(萬元)

注意要點:

1、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據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不繳納增值稅,否則按照4%減半徵收增值稅,而2009年後,根據財稅【2008】170文件規定,「不超原值不征稅的規定已經作廢」,無論對外銷售或視同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價值是否超過原值,一律繳稅。

2、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或者營業稅納稅人銷售或視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銷售額的增收率按照3%計算。例如,假如本例中用舊固定資產投資的A公司為營業稅納稅人,則應交增值稅=1500÷(1+3%)×2%=29.13(萬元)

3、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意味著該項增值稅款,被投資企業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資按照17%稅率徵收增值稅。材料投資應該視同銷售,同賣材料的納稅方法相同。本例中,用材料投資應繳增值稅=1500÷(1+17%)×17%=217.95(萬元)

注意要點:

1、A公司以材料投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投資企業M公司可以憑借該發票進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業合計稅負為0。之所以規定貨物投資行為要繳納增值稅,是因為要保持整個增值稅鏈條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繳納增值稅,則M公司無進項稅額抵扣,整個增值稅鏈條不完整。

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A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投資,或者以構成「業務組合」的部分資產對外投資,可以考慮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資產重組中涉及貨物免稅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投資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1、舊設備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500-[1500÷(1+4%)×4%÷2]=1500-28.85=1471.1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2000-1000=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471.15-1000=471.1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471.15×25%=117.79(萬元)

2、材料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500-[1500÷(1+17%)×17%]=1500-217.95=1282.0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282.05-1000=282.0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82.05×25%=70.51(萬元)

注意要點:

1、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雖然已經作廢,但是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必須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精神並未廢止,根據條例規定,該項行為仍屬於征稅范圍。

2、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出現稅收與會計的差異,應該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三進行納稅調整。例如本例中以材料進行投資做賬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1217.95萬元
貸:庫存商品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7.95萬元

即,會計上該項業務部確認損失,而稅收上認為庫存商品不含稅公允價值為1282.05萬元,因此應該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二行填報「視同銷售收入「1282.05萬元、附表三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從而達到納稅調增282.05萬元的目的。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規定,1282.05萬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同時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如果執行會計准則的企業,該項業務稅收同會計無差異。3、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曾經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超過投資方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規定,非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一律全額納稅,因此5年均勻納稅的規定已經廢止。由於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當時並未取得現金流,如果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增值過大,可能引起企業納稅困難,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的資產收購,對於投資資產占企業資產75%以上的行為,可以採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4、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後,資產的隱含增值在稅收上得到實現,則計稅基礎按照評估價值確認。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資如果採取會計制度記賬,雖然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217.95萬元,但是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假設A公司只有材料投資形成的一項股權,且轉讓該項股權作價1500萬元,則會計做賬:
借:銀行存款15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1217.95萬元
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282.05萬元
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會計賬面價值為282.05萬元,應該納稅調減282.05萬元。如果按照會計准則做賬,則該項稅收與會計差異不會形成。5、由於以設備或材料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對於被投資企業M公司而言必須需要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成本或折舊費用。只憑借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不能作為M公司的合法扣稅憑證。6、對於M公司而言,接受舊設備投資的目前總局無明確文件界定其折舊年限,一般認為按照其剩餘折舊年限比較合理。比如本例中,舊設備在A公司已經計提折舊10年,在在M公司應該按照10年來提取折舊。國稅發【2009】81號文件規定: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從側面說明總局對接受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按照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來處理的。7、假設投資方A公司是個人張先生,雖然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評估增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的第522項已經將319號文件作廢,因此即使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仍然應該就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印花稅被投資企業M公司應當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增加額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印花稅=8000萬×萬分之五=4(萬元)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萬元的不動產出資,B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出資。雙方合資成立M公司,各佔50%股份,A公司實行企業會計制度,該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之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因此A公司以不動產投資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注意要點:1、以貨物對外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而以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不繳營業稅。其原因在於,一般來說,增值稅為環環抵扣,上游環節不徵收增值稅,下游環節則得不到進項稅額抵扣,對於增值稅鏈條上的單環節免稅是無意義的,因此為了維護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對貨物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而營業稅原則上沒有抵扣的規定,如果對投資行為征稅,則隨著投資鏈條的拉長,被投資的資產就會存在重復納稅的現象,所以稅法規定不徵收營業稅。2、由於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投資行為不能開具發票,M公司憑借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得扣稅憑證。3、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在股權轉讓時,仍然無需繳納營業稅。因此在稅收策劃中,先投資再轉讓股權的案例較為多見。(二)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A公司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行為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注意要點: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如果A公司為房地產企業,則該項投資行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三)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8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因此,本例中M公司應該繳納契稅,如果本省規定契稅稅率為3%,則繳納契稅:5000萬×3%=150(萬元)注意要點:根據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那麼以不動產投資是否屬於175號文件所稱「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無償劃轉」呢?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曾經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 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徵收契稅。即: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規定,對子公司增資行為屬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遺憾的是該文件已經作廢。當時應當看到,514號文件之所以作廢,是其依據的上位法財稅【2003】184號文件已經作廢,但是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解釋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不徵收契稅」的規定卻被財稅【2008】175號文件承繼,因此認為不動產投資到全資子公司仍然應該屬於「同一投資主體的內部劃轉行為」不征稅契稅。(三)企業所得稅同上例分析:視同銷售收入=5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000萬×25%=500(萬元)(四)印花稅同上分析,被投資方M公司應該就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額繳稅。印花稅=1億元×萬分之五=500(萬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500萬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權作價750萬元,M2公司作價2000萬元,合計作價2750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到B公司;張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作價2000萬元投資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M1公司作為A公司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是A公司的資產轉讓行為,因此該項行為應該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收入=750萬視同銷售成本=500萬應納稅所得額=250萬應納所得稅額=250萬×25%=62.5(萬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權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如果符合該文件第5條的5個條件,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在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假設A公司以M2公司投資到B公司的行為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0萬=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計稅基礎1000萬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1000萬元。(三)張先生投資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體系中沒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因此張先生雖然以持有的100%股權投資到B公司,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1000=1000萬個人所得稅=1000萬×20%=200萬元(四)印花稅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以股權投資的行為應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被投資企業則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額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10]7號文件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因此,以此類推,投資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是否也不屬於股權轉讓不繳納印花稅呢?目前這是一個尚未完全明確的問題。

㈢ 企業收到股東以固定資產入股需不需要徵收印花稅

固定資產投資入股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按照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的增加額和稅率計算。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㈣ 股權出資的出資方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投資方無需繳納印花稅。接受投資的單位的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以後年度,應以年初「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的金額與已貼花的兩項資金總額作比較,合計金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適用稅率萬分之五計算貼花。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㈤ 收到投資款需要交印花稅嗎

應該按照資金賬簿稅目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在收到投資款次月一次性申報繳納。

繳納方法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印花稅還可以委託代征,稅務機關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徵收印花稅稅款。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5)股東以實物投資需交印花稅擴展閱讀: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㈥ 實收資本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新辦企業要按實收資本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以後每年再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新增加的部份繳印花稅。所以新增的實收資本是要繳納印花稅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行為稅,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現行印花稅具體包括五大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㈦ 實收資本要交印花稅嗎

實收資本需要交印花稅的。應該按照資金賬簿稅目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在收到股東投資次月一次性申報繳納。

需要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的憑證: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7)股東以實物投資需交印花稅擴展閱讀: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1.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3.營業賬簿: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㈧ 實收資本怎麼交印花稅

企業是按照資金賬簿稅目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在收到股東投資次月一次性申報繳納。每增加一次實收資本,就交納一次印花稅。另根據《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2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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