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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金融資產創業投資

發布時間: 2021-06-17 15:27:13

上市公司並購 還需要什麼政策支持

在原來的圈錢市場和套現市場基礎上慢慢延伸出一個並購市場來。 經營公司好比長途跋涉,在A股上市相當於得到了一匹好馬。但過去的資本市場上看到馬之後的第一反應是寵物收集(持續圈錢),殺馬吃肉(套現離場),很少用他來當坐騎(並購杠桿)。從2011年期,寵物收集和殺馬吃肉的事情還有人干,但策馬賓士的事情漸成風潮了。 為什麼在這個時點並購大潮就不可阻擋的出現?是因為現在A股的環境、政策、工具更加支持並購,以下羅列十個重大改變。 到底2011年以後出現了什麼? 首先,對公司用DCF估值法居功至偉,沒有這個方法和市場比較法,就只能用凈資產重置法,甚至更加悲催的注冊資本法,沒有人會把公司賣掉。 第二,商譽不攤銷緊隨其後,財務制度這個與歐美接軌的改革在新世紀前幾年出現時,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這是並購的一個重要的基石(公允價值是另一個基石)。 第三,證監會對市場化定價的開放態度和支持措施。 第四,對賭條款中的雙向對賭設計。 第五,業績承諾,業績預測和靈活的補償安排。 第六,平行審查的理念,違規檢查和交易核准可以並行,大大地節省了審核時間。 第七,無關放行(當年並購消息一走露,並購就徹底告吹。相當於新婚小兩口洞房被艷照,不去抓偷拍者,反而把結婚證撕了。後來改成泄露與雙方無關,並購就放行)。 第八,市值管理理念。行業內逐漸認識到市值是並購的基礎。甚至有人開始談論商譽管理。 第九,在一些特定的行業出現了一批願意探索的上市公司(所謂Gamma板塊)。 第十,財務顧問(或者投資銀行)在原來的IPO券商基礎上分化出來。現在圍在並購的上市公司周圍有八個合作夥伴:投行,律所,財經公關,專業審計小組,券商,評估,過橋或夾層基金,銀行。 短期內並購市場上還需要什麼支持手段?特別是哪些監管方面的支持?目前可以列出以下十個方面的建議。 期望的改進之一:三個月禁令。並購停牌時,上市公司被要求承諾,如果交易失敗,三個月不再策劃並購。實際上有些失敗,不是上市公司停牌詐胡炒股價,而是談判的不幸結果。三個月的禁令應該有條件放開,至少可以申請豁免。 期望的改進之二:平行審批。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實務上發新股或重大重組只能一單一單申報,上市公司無法平行申報多個無關並購案,只能順序等待,或者強行包裝成相關收購。 期望的改進之三:發股的小單免審。審批雖已加快,但是大小並購都審不一定都必要。比如標的估值小於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二;比如年度累計非審批並購估值小於年度平均市值的百分之五。可以設計簡易審批或豁免審批,給股東大會一個自決權。 期望的改進之四:股東查詢頻率和內容。並購本質上是市值PK估值,對市值管理來說,每月只能查詢前五十名流通股東不利於及時維護股東關系。比較足夠的信息是每周提供前一百名流通股股東名單,和前一百名機構股東名單及其聯系人。 期望的改進之五:對賭的股票支付或認股權證支付。A股的並購現在已允許業績對賭,也允許並購標的賭贏(最早為保護小股東權益只能輸不能贏)並用現金支付。如果能用認股權證支付,將會大大減輕上市公司的現金流壓力。 期望的改進之六:配套融資的限額和用途。配套融資是創業板不開放再融資的變通解決辦法。上限定在25%只是個經驗估計,突破此限就要跨部門審核,配套融資只限本標的使用也過於嚴格。一旦再融資放開,此條規定就沒有意義了。 期望的改進之七:對賭之外的互賭。在打包並購中,不同實體共同與上市公司對賭,但如果他們在三年對賭期內增長速度不一致,獎勤罰懶的思路自然會引起互賭(互相補償股份)。現有政策不支持股份保留(懸空)再分配,也不支持認股權證方式的調整,導致未來打包實體間的不公平感受。 期望的改進之八:外籍人士股權。當並購標的原有股東不是中國公民或機構時,按現有政策,用股票支付就成了並購中巨大的障礙。如果能參照IPO的政策,允許外籍人士或外國機構持有股權,那些有海外背景的PE投資的公司就會成為並購標的。 期望的改進之九:一次審批兩次發行。目前並購時如果一次性收購標的公司的百分之百,會產生大規模商譽,將來處理商譽時難度加大。如果能一次審批,兩次發行,第一次並購51%,半年後再並購49%,幾乎可以減少一半商譽。 期望的改進之十:資產包融合和調整。每次並購產生的商譽都對應著一個特定資產包,隨著並購後期的整合,上市公司和並購實體的交叉,以及各並購實體之間的協同,資產包的融合和交換變成常態。會計規則和評估方法應該適應這種變化,對新的資產包計算商譽,而不是妨礙被並購實體的整合。 (來源:雪球話題) 關鍵字: 並購

Ⅱ 上市公司並購的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會並入公司財務報表

詳情請參見《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應用指南 兩個文件

以下摘自33號文
合並范圍
第七條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准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八條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一旦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導致對控制定義所涉及的相關要素發生變化的,投資方應
當進行重新評估。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
(一)被投資方的設立目的。
(二)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三)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四)投資方是否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五)投資方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六)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系。
第九條 投資方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不論其是否實際行使該權利,視為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一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
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權利。判斷一項權利是否為實質性權利,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權利持有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存在財務、價格、條款、機制、信息、運營、法律法規等方面的障礙;當權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權需要多方同意時,是否存在實際可行的機制使得這些權利持有人在其願意的情況下能夠一致行權;權利持有人能否從行權中獲利等。
某些情況下,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有可能會阻止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控制。這種實質性權利既包括提出議案以供決策的主動性權利,也包括對已提出議案作出決策的被動性權利。
第十二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保護性權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決策權的一項權利。保護性權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資方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例外情況發生時才能夠行使,它既沒有賦予其持有人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第十三條 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
(二)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第十四條 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後,判斷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
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二)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四)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十五條 當表決權不能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時,如僅與被投資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動有關,並且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合同安排所決定,投資方需要評估這些合同安排,以評價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夠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六條 某些情況下,投資方可能難以判斷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投資方應當考慮其具有實際能力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證據,從而判斷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投資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二)投資方能否出於其自身利益決定或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資方能否掌控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權。
(四)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的,在評價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適當考慮這種特殊關系的影響。特殊關系通常包括: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是投資方的現任或前任職工、被投資方的經營依賴於投資方、被投資方活動的重大部分有投資方參與其中或者是以投資方的名義進行、投資方自被投資方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或享有可變回報的收益遠超過其持有的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條 投資方自被投資方取得的回報可能會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動的,視為享有可變回報。投資方應當基於合同安排的實質而非回報的法律形式對回報的可變性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時,應當確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決策權,在其他方擁有決策權的情況下,還需要確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為行使決策權。
代理人僅代表主要責任人行使決策權,不控制被投資方。投資方將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決策權委託給代理人的,應當將該決策權視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條 在確定決策者是否為代理人時,應當綜合考慮該決策者與被投資方以及其他投資方之間的關系。
(一)存在單獨一方擁有實質性權利可以無條件罷免決策者的,該決策者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況下,應當綜合考慮決策者對被投資方的決策權范圍、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決策者的薪酬水平、決策者因持有被投資方中的其他權益所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等相關因素進行判斷。
第二十條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極個別情況下,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以下簡稱「該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單獨主體)。
(一)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權益的唯一來源,不能用於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二)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餘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單獨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母公司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並范圍並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並,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
(一)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二)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三)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的,通常情況下應當符合下列所有特徵:
(一)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二)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三)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四)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條 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那些通過投資性主體所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第二十五條 當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時,除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外,企業自轉變日起對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並,並參照本准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按照視同在轉變日處置子公司但保留剩餘股權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當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時,應將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於轉變日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在轉變日的公允價值視同為購買的交易對價。

Ⅲ 產業資本並購和金融資本並購的區別

產業資本並購和金融資本並購的區別

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不同,是一種寄生性資本,既無先進技術,也無須直接管理收購目標。金融資本一般並不以謀求產業利潤為首要目的,而是靠購入然後售出企業的所有權來獲得投資利潤。因此,金融資本並購具有較大的風險性。

  1. 產業資本並購

一般由非金融企業進行,即非金融企業作為並購方,通過一定程序和渠道取得目標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所有權的並購行為。

並購的具體過程是從證券市場上取得目標企業的股權證券,或者向目標企業直接投資,以便分享目標企業的產業利潤。

正因為如此,產業資本並購表現出針鋒相對、寸利必爭的態勢,談判時間長,條件苛刻。

2.金融資本並購

一般由投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投資企業、私募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進行。

金融資本並購有兩種形式:

(1)金融資本直接與目標資本談判,以一定的條件購買目標企業的所有權,或當目標企業增資擴股時,以一定的價格購買其股權。

(2)由金融資本在證券市場上收購目標企業的股票從而達到控股的目的。

Ⅳ 上市公司收購資金在多少不用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11日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並購重組新規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要求,適應當前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戰略調整的重要舉措,對促進上市公司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推動並購重組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兩個辦法的修訂,立足於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促進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基礎性功能,推進並購重組市場化的總體要求,結合並購重組市場發展過程中的經驗總結,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亮點一:大幅減少事前審批涉及發行仍要核准
分析人士指出,「放鬆管制、加強監管」,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點。
首先,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行政許可是《國務院關於確需保留行政審批的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412號令》)第395項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本次《重組辦法》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全部取消審批。需要說明的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准」行政許可是《國務院412號令》第400項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證券法》現行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用於並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准,仍須報經核准。
其次,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收購人在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若證監會未表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收購要約,證監會不再出具無異議的批復文件。
同時,取消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第一,考慮到因取得上市公司發行新股而取得控制權的情形已經過審核,僅需對收購人資格等少數關注點進行審核,取消該情形的行政許可,改為自動豁免。第二,對於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的豁免,如相關方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取消行政許可,改為自動豁免。
亮點二:不鼓勵借殼 主板、中小板借殼上市標准與IPO等同
按照2008年11月施行的《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允許相關各方不再執行20日均價的規定,可以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從五年多的實踐看,破產重整的協商定價機制雖然促成一些危機公司進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但給並購重組市場帶來了不利影響。一方面破產重組實行協商定價,不符合嚴格退市制度,不鼓勵借殼上市的總體政策導向。另一方面協商定價機制強化了投資者對ST或*ST公司被借殼的預期,推高了這類公司的股價,不利於優勝劣汰。本次修訂為遏制對破產重整公司借殼上市的炒作,廢止了《補充規定》的協商定價機制,破產重整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適用與其他公司相同的定價規則。
此外,本次改革在規章層面明確借殼上市標准與IPO等同,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同時將借殼方進一步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進一步防止規避行為。從最近3年的借殼案例看,購買資產並不僅僅是向收購人,有65%的案例是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一同購買,雖然實踐中已將關聯人一並視為借殼方,但規則上沒有明確,存在模糊地帶。為防止收購人在取得控制權後通過其關聯人注入資產而規避監管,將借殼方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
亮點三:定價機制更為靈活 從20個交易日拓展為「三選其一」
目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定價應當不低於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該規定的初衷是防止公眾股東權益被過度攤薄,在制度推出初期具有積極意義。但隨著實踐發展,這種定價模式的缺陷逐漸顯現,比如該規定過於剛性,在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尤其是股價單邊下行時,資產出售方容易違約。
本次考慮到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市場化需要以承認市場定價為基礎,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拓寬定價區間,增大選擇面,並允許適當折扣。定價區間從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拓寬為:可以在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中任選其一,並允許打九折。
二是引入可以根據股票市價重大變化調整發行價的機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的第一時間披露,給投資者明確預期。
亮點四:豐富支付工具 明確審核分道制的工作機制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14號文)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優先股可以作為並購重組的支付手段,《重組辦法》新增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並。
此外,按照14號文要求,為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對並購重組的支持、豐富並購支付和融資工具,新增「鼓勵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定向權證,用於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並」。
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審核分道制的工作機制。按照14號文關於「實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分類審核」的要求,增加「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作出差異化的監管制度安排,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內容和環節。」的規定。
亮點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保護投資者權益
為防止出現監管真空,《重組辦法》、《收購辦法》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場主體約束機制、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等方面作了重點修訂。
首先,繼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強化事中監管手段。上市公司應當在報告書中充分說明並披露其從事本次交易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審核部門主要關注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為做好取消審批後的銜接,除保留關於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等信息披露要求外,明確規定證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重組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發表專業意見,在補充披露、發表專業意見前應暫停交易。同時,《重組辦法》在發行股份定價、標的資產定價等方面也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更充分的參考。
其次,對中介機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新增條款強調,中介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教唆、協助委託人編制虛假的交易報告或公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重組程序中,強化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規把關責任,要求其必須對會議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明確意見並公開披露。對中介機構加強事後督導,各類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在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並購重組業務。
第三,對重組的交易各方強化事後監管。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或者擬借殼上市的收購人作為發行對象的,應當公開承諾,如重組後股價低於發行價達到一定標準的,其持股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上市公司重組因定價顯失公允、不正當利益輸送等問題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責令暫停或停止重組活動,對有關責任人採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虛假重組、提供或披露虛假信息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不得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第四,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引導重組交易對方公開承諾依法賠償因其虛假披露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明確規定涉嫌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履行其所作承諾,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前不得轉讓所持股份。引導建立民事賠償機制,要求重組交易對方公開承諾,其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否則將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股東大會必須提供網路投票方式。要求單獨統計並披露中小投資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單獨或合計持股5%以下的股東)的投票情況。明確律師對股東大會表決過程和結果出具獨立鑒證意見。要求公司董事會分析重組交易對當年每股收益的影響,對因重組攤薄每股收益的情況提出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Ⅳ 上市公司成立並購基金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是利好消息,可能為下一步的並購工作做准備。

Ⅵ 內部創業舉措可包括創業投資創業並購和什麼

內部創業舉措可包括創業投資創業並購和什麼1.什麼是私募基金?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

稱《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2.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有哪些?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

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

3.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哪幾種?

答:私募基金根據組織形式可以分為:

1.契約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

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法人實

體—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夥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4.私募基金的管理類型有哪幾種?

答:私募基金的管理類型主要有:

1.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公司型基金,通

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

2.委託管理。指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

3.顧問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擔任投資顧問的方式為信託公司、券商

資管、 QFII 等管理資產。

5.私募基金根據投資方向可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私募基金根據投資方向可以分為:

1.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2.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

3.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投資基金。

6.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哪幾種類型?

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類型主要有:

1.股票類基金。主要投資於股票。

2.債券類基金。主要投資於標准化的債券、非標准化的債券如委託貸款等。

3.貨幣市場基金。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

4.混合類基金,投資標的包括股票、債權、貨幣市場工具但無明確的主要投

資方向。

5.資產證券化基金。主要投資於房地產、商品、貸款等資產證券化產品。

6.衍生品基金。主要投資於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

7.多資產基金。無限定的主要投資標的,主要投資股票、債權和貨幣市場工

具外的其他金融產品。

8.對沖基金(或絕對收益基金)。基金合同不限制投資標的,也不跟蹤業績

比較基準,以為客戶提供絕對收益作為投資策略。

9.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

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

7.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幾種類型?

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類型主要有:

1.成長基金。投資於成長階段企業。

2.並購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資於處於穩定成長期的企業,這些企業通常

可以提供連續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潛力的財務報表,通過企業內部重組和行業整合來幫助被收購企業確立市場地位。

3.重整基金。專注於為陷入財務危機的企業提供財務拯救。

4.夾層基金。通常以股債結合的形式投資處於穩定成長期而上市之前的企業。

5.房地產基金。直接投資於房地產相關項目以獲取收益。

6.基礎設施基金。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

7.母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集合計劃、專項資金等。

8.什麼是創業投資基金?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有何扶持政策?

答: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主要投資未上市創業企

業普通股或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由於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中小微企業的創業階段,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因此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扶持政策包括:在財稅方面,稅務總局於 2009 年印發了《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對創業投資基金的財政扶持政策進行了規定;在監管方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在自律管理方面,中國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9.推動私募基金行業發展有什麼意義?

答:推動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的意義主要有:

一是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二是有利於促進創新、創業,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三是有利於培育新型投資主體,滿足日益增長的居民財富管理需求;

四是有利於促進直接融資發展,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

展。

10.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主要法規依據是什麼?

答: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主要法規依據有:

1.《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2.《辦法》第七條「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

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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