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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內生發展與外部並購

發布時間: 2021-04-12 19:57:20

上市公司放棄定增收購資產是不是利好

上市公司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上市的股份,從而獲得該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中文名:上市公司收購
外文名:The acquisition of listing Corporation
類別:廣義和狹義之分
特點:即為證券買賣,具有證券交易
收購方式:要約收購,協議收購
收購條件: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簡單的說,上市公司收購就是通過二級市場(我國A股)收購其目標對象的上市流通股票,從而達到全面收購及控制該公司的目的,收購成功後,這個公司就等於是你的了。

內涵意義: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依法發行上市的的股份以曲線收購,達到對該公司控股或者合並目的的行為。

其主要內涵可作如下理解:
其一,上市公司收購的目標是上市公司,收購的標的物是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而不是目標公司的具體資產;
其二,上市公司收購的主體是投資者,投資者即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經濟實體;
其三,收購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股或者取得控制權。收購成功後,收購方一般並不將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解散,更不會將目標公司的上市資格主動取消。在中國,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並利用該寶貴的殼資源從事資本運作以獲得發展,是收購的終極目的。

定向增發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下——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項新政,非公開發行同以前的定向增發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

中文名:定向增發
發行價:不低於市價90%
鎖定期:12個月
對象人數:不超過10人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並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作用意義: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

6、定向增發可以作為一種新的並購手段,促進優質龍頭公司通過並購實現成長。

7.非公開發行大股東以及有實力的、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大投資人可以以接近市價、乃至超過市價的價格,為上市公司輸送資金,盡量減少小股民的投資風險。由於參與定向的最多10名投資人都有明確的鎖定期,一般來說,敢於提出非公開增發計劃、並且已經被大投資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會有較好的成長性。

企業並購的目的意義及方法

一、企業並購的意義有六個方面:

  1. 獲取戰略機會並購者的動因之一是要購買未來的發展機會,當一個企業決定擴大其在某一特定行業的經營時,一個重要戰略是並購那個行業中的現有企業,而不是依靠自身內部發展。原因在於:直接獲得正在經營的發展研究部門,獲得時間優勢,避免了工廠建設延誤的時間;減少一個競爭者,並直接獲得其在行業中的位置。企業並購的另一戰略動因是市場力的運用,兩個企業採用統一價格政策,可以使他們得到的收益高於競爭時的收益,大量信息資源可能用於披露戰略機會,財會信息可能起到關鍵作用,如會計收益數據可能用於評價行業內各個企業的盈利能力;可被用於評價行業盈利能力的變化等,這對企業並購十分有意義。

  2. 發揮協同效應主要來自以下幾個領域:在生產領域,可產生規模經濟性,可接受新技術,可減少供給短缺的可能性,可充分利用未使用生產能力;在市場及分配領域,同樣可產生規模經濟性,是進入新市場的途徑,擴展現存分布網,增加產品市場控制力;在財務領域,充分利用未使用的稅收利益,開發未使用的債務能力;在人事領域,吸收關鍵的管理技能,使多種研究與開發部門融合。

  3. 提高管理效率其一是企業的管理者以非標准方式經營,當其被更有效率的企業收購後,更替管理者而提高管理效率,當管理者自身利益與現有股東的利益更好地協調時,則可提高管理效率,如採用杠桿購買,現有的管理者的財富構成取決於企業的財務成功,這時管理者集中精力於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此外,如果一個企業兼並另一企業,然後出售部分資產收回全部購買價值,結果以零成本取得剩餘資產,使企業從資本市場獲益。

  4. 獲得規模效益企業的規模經濟是由生產規模經濟和管理規模經濟兩個層次組成的,生產規模經濟主要包括:企業通過並購對生產資本進行補充和調整,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在保持整體產品結構不變的情況下,在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生產。管理規模經濟主要表現在:由於管理費用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攤,使單位產品的管理費用大大減少。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致力於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

  5. 買殼上市中國對上市公司的審批較嚴格,上市資格也是一種資源,某些並購不是為獲得目標企業本身而是為獲得目標企業的上市資格,通過到國外買殼上市,企業可以在國外籌集資金進入外國市場。企業並購作為其發展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的表現形式,它的作用主要在於:企業的總體效益超過並購前兩個獨立企業效益之和的經營協同效應;由於稅法和證券市場投資理念等作用而產生的一種純貨幣收支上的財務協同效應;可實現企業的主營業務轉移等發展戰略。成功的企業並購可以搞活一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和擴大證券市場對全體企業和整體經濟的輻射力;企業並購能強化政府和企業家的市場意識,明確雙方責任和發揮其能動性,真正實現政企分開;企業並購為投資者創造盈利機會,活躍證券市場;有利於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轉變經濟增長方式。

二、企業並購的方法有三個:

  • 公司並購辦理時用現金或證券購買其他公司的資產;

  • 公司並購辦理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 對其他公司並購公司股東發行新股票以換取其所持有的股權,從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資產和負債

③ 上市公司並購 還需要什麼政策支持

在原來的圈錢市場和套現市場基礎上慢慢延伸出一個並購市場來。 經營公司好比長途跋涉,在A股上市相當於得到了一匹好馬。但過去的資本市場上看到馬之後的第一反應是寵物收集(持續圈錢),殺馬吃肉(套現離場),很少用他來當坐騎(並購杠桿)。從2011年期,寵物收集和殺馬吃肉的事情還有人干,但策馬賓士的事情漸成風潮了。 為什麼在這個時點並購大潮就不可阻擋的出現?是因為現在A股的環境、政策、工具更加支持並購,以下羅列十個重大改變。 到底2011年以後出現了什麼? 首先,對公司用DCF估值法居功至偉,沒有這個方法和市場比較法,就只能用凈資產重置法,甚至更加悲催的注冊資本法,沒有人會把公司賣掉。 第二,商譽不攤銷緊隨其後,財務制度這個與歐美接軌的改革在新世紀前幾年出現時,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這是並購的一個重要的基石(公允價值是另一個基石)。 第三,證監會對市場化定價的開放態度和支持措施。 第四,對賭條款中的雙向對賭設計。 第五,業績承諾,業績預測和靈活的補償安排。 第六,平行審查的理念,違規檢查和交易核准可以並行,大大地節省了審核時間。 第七,無關放行(當年並購消息一走露,並購就徹底告吹。相當於新婚小兩口洞房被艷照,不去抓偷拍者,反而把結婚證撕了。後來改成泄露與雙方無關,並購就放行)。 第八,市值管理理念。行業內逐漸認識到市值是並購的基礎。甚至有人開始談論商譽管理。 第九,在一些特定的行業出現了一批願意探索的上市公司(所謂Gamma板塊)。 第十,財務顧問(或者投資銀行)在原來的IPO券商基礎上分化出來。現在圍在並購的上市公司周圍有八個合作夥伴:投行,律所,財經公關,專業審計小組,券商,評估,過橋或夾層基金,銀行。 短期內並購市場上還需要什麼支持手段?特別是哪些監管方面的支持?目前可以列出以下十個方面的建議。 期望的改進之一:三個月禁令。並購停牌時,上市公司被要求承諾,如果交易失敗,三個月不再策劃並購。實際上有些失敗,不是上市公司停牌詐胡炒股價,而是談判的不幸結果。三個月的禁令應該有條件放開,至少可以申請豁免。 期望的改進之二:平行審批。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實務上發新股或重大重組只能一單一單申報,上市公司無法平行申報多個無關並購案,只能順序等待,或者強行包裝成相關收購。 期望的改進之三:發股的小單免審。審批雖已加快,但是大小並購都審不一定都必要。比如標的估值小於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二;比如年度累計非審批並購估值小於年度平均市值的百分之五。可以設計簡易審批或豁免審批,給股東大會一個自決權。 期望的改進之四:股東查詢頻率和內容。並購本質上是市值PK估值,對市值管理來說,每月只能查詢前五十名流通股東不利於及時維護股東關系。比較足夠的信息是每周提供前一百名流通股股東名單,和前一百名機構股東名單及其聯系人。 期望的改進之五:對賭的股票支付或認股權證支付。A股的並購現在已允許業績對賭,也允許並購標的賭贏(最早為保護小股東權益只能輸不能贏)並用現金支付。如果能用認股權證支付,將會大大減輕上市公司的現金流壓力。 期望的改進之六:配套融資的限額和用途。配套融資是創業板不開放再融資的變通解決辦法。上限定在25%只是個經驗估計,突破此限就要跨部門審核,配套融資只限本標的使用也過於嚴格。一旦再融資放開,此條規定就沒有意義了。 期望的改進之七:對賭之外的互賭。在打包並購中,不同實體共同與上市公司對賭,但如果他們在三年對賭期內增長速度不一致,獎勤罰懶的思路自然會引起互賭(互相補償股份)。現有政策不支持股份保留(懸空)再分配,也不支持認股權證方式的調整,導致未來打包實體間的不公平感受。 期望的改進之八:外籍人士股權。當並購標的原有股東不是中國公民或機構時,按現有政策,用股票支付就成了並購中巨大的障礙。如果能參照IPO的政策,允許外籍人士或外國機構持有股權,那些有海外背景的PE投資的公司就會成為並購標的。 期望的改進之九:一次審批兩次發行。目前並購時如果一次性收購標的公司的百分之百,會產生大規模商譽,將來處理商譽時難度加大。如果能一次審批,兩次發行,第一次並購51%,半年後再並購49%,幾乎可以減少一半商譽。 期望的改進之十:資產包融合和調整。每次並購產生的商譽都對應著一個特定資產包,隨著並購後期的整合,上市公司和並購實體的交叉,以及各並購實體之間的協同,資產包的融合和交換變成常態。會計規則和評估方法應該適應這種變化,對新的資產包計算商譽,而不是妨礙被並購實體的整合。 (來源:雪球話題) 關鍵字: 並購

④ 上市公司並購的會計方法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會計方法的比較研究[關鍵詞]購買法;權益結合法;企業並購
[摘要]企業合並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各有利弊。結合我國的經濟環境分析兩種方法的取捨,並在此基礎上提出規范我國採用權益結合法的條件。
企業並購的會計方法選擇一直是會計學界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自1999年4月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宣布取消權益結合法以來,合並會計方法的取捨問題成為國內外會計界的討論熱點。在我國,這方面的准則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合並的案例較少並且做法各異,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並購的案例會越來越多,因此迫切需要規范的會計方法加以指導。基於上述原因,本文期望通過對兩種合並會計方法的比較研究以及我國上市公司外部經濟環境的分析,為我國企業並購會計准則的制定提供政策建議。
企業並購的實質是企業間權益的重新分配和組合過程。企業合並通常可採取吸收合並、創立合並、換股合並三種形式。當企業合並採取前兩種形式時不存在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只有在換股合並即取得另一家企業的全部或大部分股票但被控企業仍然保持其法律個體的情況下,對如何反映合並日及合並日後控股企業與被控股企業的經濟狀況和所產生的權益關系,在會計上才存在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之爭。本文主要討論我國上市公司換股合並的會計方法選擇。
一、企業並購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一)購買法
購買法是基於這樣的假設,企業合並是一個企業通過購買方式取得被並企業的凈資產的一項交易。這一交易與企業直接從外界購入機器設備、存貨等資產並無區別。在購買法下,企業合並看作是一樁買賣關系,因此,對購入企業凈資產的計價是用傳統會計處理方法按一般購買業務進行處理,對所收受的資產和負債用與之交換的資產或權益的價值來計量。具體地說,實施合並的企業要按公允價值記錄所收到的資產和承擔的債務,把取得被並企業的合並成本,分配到所承擔的可辨認資產和債務,合並成本超過所取得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記為商譽,在規定的年限內攤銷。被並企業的留存收益不能轉入實施合並的企業,只有合並日後被並企業所實現的收益,才能包括在實施合並的企業的收益當中。
購買法的優點是:(1)購買法易於反映並購業務作為產權交易的經濟性質,且符合傳統的歷史成本原則,即購買資產按購買價格記賬。(2)在大多數並購業務中,一個企業以支付現金、資產等方式獲得了對另一家企業的控制權,且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的認定通常是明顯的。(3)企業並購是獨立主體雙方討價還價的公平交易行為,這一交易的基礎是被並企業的各種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而非賬面價值,故應按公允價值和實際支付的代價記錄。(4)以股票為代價取得被並企業,只是改變了所支付代價的性質,不能成為改變會計方法的理由,因為發出股票也是合並的一種代價,而且是以公允價值衡量的。(5)購買法下並購企業的利潤較低,對物價變動下現行成本的上升已作了足額補償,使企業既遵循謹慎性原則,又利於固本培源。購買法的缺點是:(1)將購買法運用於主要以發行股票的企業並購,計量被收購公司的成本較為困難,因為股票市價不總是可靠地反映所收購公司的價值。(2)在購買法下,企業的商譽僅通過直接計價方法確定的價值進行反映,這樣做的不足不僅在於計量的困難,而且它將商譽的產生基於股票的交易,這使商譽的計價不符合資產計價的定義。(3)在企業並購實務中,確實存在股權聯合的情況。購買法不能用來規范這種情況。(4)購買法很難客觀地確定企業並購發出股票、收到資產和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這增加了購買法運用的難度,也給企業進行利潤操縱提供了空間,進一步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二)權益結合法
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基於不同的假設,即視企業合並為參與合並的雙方,通過股權的交換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的聯合,而非資產的交易,並且合並後,股東在新企業中的股權相對不變。換言之,它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主體對一個聯合後的企業或集團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資產貢獻,即經濟資源的聯合。在權益結合法中,原所有者權益繼續存在,以前會計基礎保持不變。參與合並的各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繼續按其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合並後企業的利潤包括合並日之前本年度已實現的利潤和以前年度累積的留存利潤。權益結合法僅適用於以股權相交換的合並業務,而且賬面上不確認商譽。
權益結合法的優點是:(1)權益結合法僅僅適用於交換股份或股權的企業合並。通過股權聯合,參與合並企業的所有者聯合並交換他們的風險和利益,而且對其以前的投資承擔風險。既然新企業是原有各企業的繼續、股東權益的聯合,保持原有的賬面價值作為合並後企業凈資產的計價屬性也就順理成章。(2)權益結合法符合持續經營會計假設,同時也保證了並購前後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3)由於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存在困難,故權益結合法比購買法更易於操作。權益結合法的缺點是:(1)提供有用的信息較少。因為權益結合法提供的僅僅是歷史信息,不能反映被並企業的真實信息。因此,它既不能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企業合並中有關投資額的信息,也不能為他們提供評價合並後企業的經營業績與其他公司的經營業績進行比較的信息。(2)適用權益結合法的有效標準是難以建立的。權益結合法是基於股票交換進行的,這說明它有廣泛的應用基礎。然而,若沒有有效確定應用權益結合法的標准而如此廣泛地應用它,會導致權益結合法的濫用。(3)對資源配置產生不利影響。實證研究表明,那些能夠使用權益結合法的企業和那些只能使用購買法的企業相比,常常願意為目標企業支付更高的價格,從而使只能使用購買法的企業在企業兼並與收購市場中居於不利地位,並進而影響它們參與企業合並交易的積極性。而且,由於權益結合法下的對價形式是股票,不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即企業合並是以主並企業股東權益的巨大稀釋完成的。這樣,主並企業就把較多的股東權益轉讓給了目標企業,從而損害了主並企業原有股東的權益。這不僅對其他企業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二、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的外部經濟環境分析兩種會計方法的取捨
隨著1999年4月21日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宣布禁止使用已流行多年的權益結合法,權益結合法的禁用或取消已是一種國際發展趨勢。面對這種國際趨勢和權益結合法的固有缺陷,我國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的換股合並也應取消權益結合法而採取購買法。但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的換股合並是否應該取消權益結合法,我們作以下簡要分析。
(一)權益結合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是企業對合並中出現的不同情況而採用的不同處理方法,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不應存在「誰對」、「誰錯」的問題。購買法適合於絕大多數的購買式企業並購,這類合並業務可以很清楚地分清誰是購買企業,而作為購買企業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在合並後的實體中處於控制的地位。在只有兩個企業實施的並購業務中一般都可以分得清誰是買方。除此之外,還可能出現一種例外的並購業務,這類並購業務由兩個以上企業參與,它們的規模相當,幾乎分不清誰是購買方或控制者,這時使用權益結合法非常合適。盡管有人認為,這種情況極少出現,但作為指導實踐的會計准則,它應該是針對所有可能出現的經濟業務。所以說,權益結合法有其存在的經濟業務基礎。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不完善決定了購買法應用的局限性
採用購買法需要具備的首要條件是能夠獲得被並企業的公允價值。但是,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公允價值的確定仍是一個問題。我國證券市場的最大特色在於占絕對控股地位的非流通國有股的存在。一般認為,證券市場股票價格是對流通股票的定價。也就是說,只有流通股有市場價格而非流通股沒有價格。在換股合並中雙方公司的非流通股價值難以計量,因此,換股合並中難以確定完整的公允價值。在現有情況下,我國上市公司換股合並中被並企業的公允價值難以通過評估獲得。因此,在股本結構特殊、證券市場和公司價值評估市場尚不成熟的環境下,我國上市公司換股合並尚難以採用購買法,這就給企業採用權益結合法提供了空間。
(三)權益結合法的採用有利於我國現階段企業的發展和壯大
我國企業的合並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目前正在經歷著合並歷史上規模最大的第3次浪潮,可以說我國企業合並的實踐已經走在了合並准則發布的前面。從會計准則制定的角度看,鼓勵和支持我國遲來的企業合並浪潮向前發展,以壯大我國的企業實力,是財政部制訂企業合並准則時應當把握的一個標准,而目前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起到這種推進作用。理論上講,只要所得稅不受影響,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使用不會導致企業合並中的現金流量的差異。但是由於企業合並採用權益結合法時,允許合並當年合並各方的凈利潤,這樣合並當年合並實體的利潤會非常可觀,而且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標不會因為合並業務的發生而明顯下降;購買法則不允許這樣做。為了鼓勵我國企業大膽地、積極地通過合並的方式有效地發展,我國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並採用權益結合法。
三、嚴格規范權益結合法的使用
迄今為止,我國企業合並會計准則尚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實務中主要參照《企業兼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和《關於執行具體會計准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的解答》,而這些規定都沒有考慮股權交換合並。但是,隨著權益結合法在我國開始應用,這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新的要求。同時,由於不同的企業合並會計方法對企業利潤影響較大,缺乏相關規范不但使合並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而且不利於使用者理解合並會計信息。因此,應嚴格規范權益結合法的使用。
(一)美國對權益結合法應用的限制
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於1970年發布的第16號意見書(APB Opinion No.16,以下簡稱APB16)設定了12項標准,以限制權益結合法的濫用。該意見書特別聲明,企業不得任意選擇權益結合法或購買法,企業合並一旦符合這12項規定,則必須採用權益結合法,否則採用購買法。
(二)國際會計准則對權益結合法的限制
《國際會計准則第22號一企業合並》(1993年修訂,以下簡稱ISA22)也規定了權益結合法使用的三項標准:參與合並企業的有表決權的普通股絕大多數參與交換與合並,參與合並企業的公允價值相當以及各參與合並企業的股東在合並企業中保持與合並前實質上同樣的表決權和股權;並且強調即使符合上述三項標准,也僅僅在能夠證明購買方不可確定時,才能在公司合並的會計處理時使用權益結合法。這說明國際上對公司的會計處理都偏向於使用購買法,而只有極少數情況才使用權益結合法。
(三)對我國採用權益結合法的限制的一些設想
在制定企業合並會計准則時,我們既要借鑒國際會計慣例,也要考慮我國國情。對權益結合法的應用予以限制條件,不能使企業合並會計方法的選擇出現無序局面。鑒於此,筆者認為,我國在制定企業合並會計准則時,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選用應保持互斥關系,即一旦企業合並符合權益結合法的規定條件,就只能使用權益結合法,而不能使用購買法;反之,就只能使用購買法。IAS22和APB16都規定,上述兩種方法的選用要保持互斥關系。筆者認為,保持互斥關系可以減少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第二,權益結合法的應用條件要具有可操作性。APB16在規定權益結合法的應用條件時,有一定的數量標准限制。相比之下,IAS22的規定就沒有這么明確,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我國在制定企業合並會計准則時,可以更多地參照APB16的有關規定,確定一些具體的數量標准限制條件,提高可操作性。
第三,要考慮知識經濟的影響。在知識經濟時代,部分企業更多的資產是無形的,這在高科技產業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而現行會計慣例下,企業很多的無形資產是不確認入賬的,這就意味著,如果按權益結合法處理企業合並事宜,主並企業將按賬面價值合並目標企業,就不需要確認這些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換句話說,企業合並後,主並企業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就可使用這些無形資產,既可從中取得可觀的利益,又不需從收益中扣減或攤銷任何費用。因此,主並企業常常傾向於選擇權益結合法。筆者認為,我國在制定企業合並會計准則時,要考慮到知識經濟的影響,比如,規定與高新技術企業的合並不能使用權益結合法。

⑤ 企業並購對上市公司產生哪些影響

並購分很多種,有國內的同行業並購,不同行業的並購,又有跨國的並購,跨國並購在國際上有70%是並購後對並購的雙方都不好!而國內的並購一般表面都是利好的,至少可以減少財務成本和經營成本,短期內可以刺激股價做好,但長期來看,是中性的,必需要看並購後公司的運營實際情況,每年財報的收益是否因並購而增長,這才是實質上的利好與否!

⑥ 國內外企業並購的演變及特點

一、美國並購歷史回顧
美國的並購歷史是西方並購歷史的集中反映和代表。從1898年起 ,美國企業已經掀起了五次並購浪潮。
1.第一次並購浪潮
這次並購浪潮發生在1898年到1903年之間。它以橫向並購為特徵,使資本主義迅速從自由競爭向壟斷過渡,形成了一大批壟斷企業。這五年期間,美國的工業結構發生了重要的變化,100家最大的公司規模增長了400%,並控制了全國工業資本的40%。這次浪潮終止的原因有二:第一,美國在1903年出現經濟衰退,股市低迷,股價大跌,並購資金來源不足;第二,以《謝爾曼法》的制定為標志,美國國內掀起了反壟斷運動的高潮,政府開始抑制導致壟斷的並購行為。
2.第二次並購浪潮
這次並購浪潮發生在20世紀20年代,以1929年為高潮。第二次並購浪潮的最大特點是相當規模的縱向並購的出現。雖然橫向並購仍為主流,但是縱向並購風行一時。這次並購主要發生在汽車製造業、石油工業、冶金工業及食品加工業,它加強了第一次並購浪潮的集中,也加強了企業之間的競爭程度。1929年爆發的美國經濟危機導致該次並購浪潮的終結。
3.第三次並購浪潮
這次並購浪潮發生在「二戰」以後的整個20世紀50至60年代。它以混合並購為最大的特點。通過這次跨部門和跨行業的混合並購 ,美國出現了一批多元化經營的大型企業。這次並購浪潮終結於70年代的石油危機。
4.第四次並購浪潮
這次並購浪潮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持續到80年代末,以1985年為高潮。它有以下幾個特點:(1)高風險、高收益的「垃圾債券」這種新型的融資工具的出現,為杠桿收購(LBO)與經營者收購(MBO)創造了條件。杠桿收購(LBO)與經營者收購(MBO)的結合創造出一批全新的「積極投資者」。他們集投資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於一身,有更大的動力去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從而降低了企業的代理人成本;(2)分解式交易(Divestiture Transaction)為許多綜合型大公司採用。通過分解式交易,母公司將其子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分離出去,或者把它出售給別的企業。據估計,此類交易占總交易量的1/3左右。通過這類交易,企業經營者甩掉了包袱,把主要精力放在最有效率的業務上,由此提高了企業的經營效率;(3)敵意收購的比例較高。
美國從1990年起開始陷入經濟衰退,轟轟烈烈的第四次並購浪潮也進入暫時的低潮。
5.第五次並購浪潮
這次並購浪潮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持續至今,以2000年至2001年高新技術領域的並購為高潮。它有如下特點:(1)跨國並購風起雲涌。比如美國得克薩斯公用事業收購英國能源集團,美國環球影城公司收購荷蘭的波利格來姆公司,德國的戴姆勒收購了美國的克萊斯勒,英國石油收購美國阿莫科石油;(2)強強聯手引人注目。如:美國花旗銀行和美國保險巨子旅行者集團的合並金額高達725億美元,成為全球業務范圍涵蓋最廣的國際金融集團;艾克森以近79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美國的美孚公司,締造了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國在線公司和時代華納公司組建美國在線-時代華納公司,交易案金額高達 1400 多億美元,打造了全球最大的網路傳媒集團;(3)大多數企業逐漸放棄了杠桿收購,財務性收購讓位於戰略性收購,企業開始更多地從自身發展的戰略角度來考慮並購問題。
二、我國並購歷史回顧
並購在我國是改革開放之後才出現的事物,從1984年至今短短20多年的時間,並購逐漸為人們所熟悉和接受。我國的並購歷史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探索階段(1984—1987)
1984年7月,保定紡織機械廠和保定市鍋爐廠以承擔全部債務的形式分別兼並了保定市針織器材廠和保定市鼓風機廠,拉開了中國企業並購重組的序幕。隨後,並購開始在中國的各大城市展開。這一時期的並購有以下特點:(1)並購數量少,規模小,都在同一地區、同一行業進行;(2)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主導並購,其目的是為了消滅虧損,減少財政包袱;(3)並購方式主要是承擔債務和出資購買。
2.第一次並購浪潮(1987—1989)
1987年以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勵企業並購重組的政策,促成了第一次並購高潮。據有關部門統計,80年代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和13個計劃單列市共有6226個企業兼並了6966個企業,共轉移資產82.25億元,減少虧損企業4095戶,減少虧損金額5.22億元。這段時間企業並購的特點如下:(1)出現了跨地區、跨行業並購;(2)出現了控股等新的並購方式;(3)並購動因由單純消滅虧損向提高企業經營活力、優化經濟結構發展;(4)局部產權交易市場開始出現。
3.第二次並購浪潮(1992—2001)
1992年小平同志的南巡講話確立了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促進了我國企業並購重組的進程。隨著產權交易市場和股票市場的發育,上市公司出現,外資並購國企和中國企業的跨國並購不斷涌現。這段時間的企業並購特點如下:(1) 企業並購的規模進一步擴大;(2)產權交易市場普遍興起,在企業並購重組中發揮了重要作用;(3)上市公司股權收購成為企業並購的重要方式;(4)以資本為紐帶的混合式並購有所發展,涌現了一批優秀的企業集團;(5)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紛紛參與並購,並購的主體不再局限於國有企業。
4.第三次並購浪潮(2002至今)
2002年中國正式加入WTO,既反映了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又促進了中國與世界經濟的接軌。中國政府先後制定了一系列並購法規,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等。這些法規的制定必將引發新一輪的並購高潮的涌現。

⑦ 上市公司收購的發展

上市公司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自20世紀60年代初,美英等國家的企業為尋求多元化經營,紛紛採取收購方式擴張營業范圍及規模,造成第三次「並購熱潮」,其中以公開要約收購作為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的次數及所涉及股票的價值都有顯著增長。現行的民法、合同法以及證券法中的一般規定,已不能全面規范上市公司收購的行為,以確保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因此,1968年英國的《倫敦城收購與合並守則》(londoncitycodeontake-oversandmergers)和美國的《威廉姆斯法》(williamsact)就應運而生了。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自從1993年9月「寶延風波」拉開了上市公司收購的帷幕後,在前後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就接連不斷地發生了「萬科控股申化」、「恆通控股棱光」、「康恩貝控股浙鳳凰」等十幾起控股事件。1997年,我國加大了國企改革的力度,出台的多數措施又均涉及到企業的並購與重組。一時間並購熱浪席捲華夏大地,企業並購亦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一個興盛不衰的話題,這表明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已在我國基本形成。然而,我國的上市公司收購立法卻嚴重滯後。1993年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於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過於簡單、原則,在執行和操作上都存在很多困難。因此,在已發生的收購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不少信息披露不規范、內幕交易、操縱股市等問題,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新通過的《證券法》,應中國證券市場規范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之需要,單章規定了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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