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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炒股杀孩子妻子

发布时间: 2021-07-27 22:30:13

㈠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是怎么回事

吉某回忆称,案发前一晚,他和高中同学在酒吧里喝酒,大约喝了半斤洋酒,直到凌晨1点才结束。随后,他又被朋友喊去KTV,一直玩到凌晨3点左右。其间,他又喝了七八听啤酒。

离开KTV,他又和朋友去吃了宵夜,他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才回到家中。吉某坦言,自己当晚确实醉了,甚至记不清自己前后拿了几把刀。不过,之所以他当时情绪一度失控,也和当晚听到的一些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有关。当时,吉某相当生气,回到家时,心中的怒火依然没有消退。


吉某走进卧室后,想让妻子来说说这些事。可两人发生了争吵,声响惊动了父母,吉某不想让父母知道,于是用刀向妻子身上砍去。小祁身材娇小,自然不是他的对手,几乎没有反抗的能力。吉某的父母破门而入,看到媳妇浑身是血,吓坏了,赶紧出门向邻居呼救,并报了警。后经鉴定,小祁因头胸腹部被砍,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坚持最高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一般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㈡ 回顾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富二代们对待感情都如此淡漠吗

这说的是南京2013年发生的一起杀妻案,吉某子喝完酒回家后,因听到外面别人说妻子的风声风语,于是他就残忍杀了自己的妻子,难道富二代对待感情都这么凉薄?

一旦有人告诉这些富二代他们的妻子好像是跟某个人走得太近的时候,那么他们就怒了,然后就会气势汹汹地质问自己的妻子,一旦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答案,然后他就会失去理智,比如说南京吉某做出杀妻行为。

所以与其富二代感情凉薄,不如说他们是从小拥有太多的东西了,而且也有太多的女性会因为他们的钱接近他们,导致他们就算是结婚了也不会好好对待自己的感情,一旦跟妻子有矛盾的话,也会做出过激的行为。

㈢ 南京富二代杀妻始末:因为妻子的“不忠”,男子残忍砍杀妻子,后来怎样

杀人案属于负能量?古朝兴替、前人生死,此乃客观事件,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后世再出现此类案件,甚至避免后人再有相同的动机,这就是不认同“杀人案是负能量”之观点的原因,因为杀人案本身就是客观的历史。

前言

在2013年4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公安局接到了报案,声称在西提国际小区有人惨死家中,接到报案的警方迅速抵达并封锁了现场,只见一名年轻女子身中数刀倒在血泊之中,警方连忙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却为时已晚,最终该女子由于颈动脉破裂失血过多不治身亡·。

总结

猜忌是婚姻的大忌,夫妻本就应该相互包容,坦诚相待,然而吉某却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听信了流言蜚语,一次又一次地伤害祁某,最终酿成惨案。只不过最可怜的还是二人的孩子,刚刚出生就接连失去父母。

㈣ 南京二婚男子杀妻被判死刑,杭州来女士二婚被杀,二婚真就这么坑

只能说是遇人不淑,并非全部是二婚的问题,有很多人二婚也非常的幸福,比如贾静雯、张歆艺等人。

㈤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犯死缓期数次伤人吗

很多人可能对吉星鹏这个名字还有印象。是的,他就是4年前震惊南京的“西堤国际杀妻案”的罪犯。紫牛新闻记者独家获悉,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他,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原因是,他在坐牢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第一次致人轻伤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而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他再次伤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轻伤。对此,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鹏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听信传闻丧心病狂砍杀妻子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馨馨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馨馨与他人有染之传闻。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吉星鹏在接受庭审

限制减刑得到50岁左右才能出狱

所谓“限制减刑”,是201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内容,具体内容置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根据该条款,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

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执行时,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算上缓期执行的两年,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与没有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不同,适用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生于1989年8月的吉星鹏,无论在监狱里怎么努力表现,最早也要到2036年将近50岁时才能出狱。当然,罪犯能被减刑的前提是,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不得故意犯罪;否则,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法院判决系基于“慎杀少杀”之精神

吉星鹏故意杀人罪案件判决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冬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减刑是一个动态的罪责刑相适应的过程,是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确定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相应地予以缩短刑罚的执行时间。

但是,对于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的认定,是一个很主观的范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对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所以,为了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出一定限制,防止一些带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不应该被过早放到社会上的人员被过早地放到社会上,才制定了这样一条“红线”。

“以前曾有过类似案例,一些犯下恶性案件的服刑人员刚被放出来几天,就又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限制减刑条款的制定,正是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杨冬说。

而对于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结果,被害人馨馨的家人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吉星鹏的行为如此恶劣,就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我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护和生命的尊重,慎杀少杀已经成为死刑适用中的主流观点,尤其是婚姻家庭恋爱等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更是如此。

所以,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虽然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却有着自己的标准,并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馨馨家人的愿望最终未能实现。

缓刑考验期内四次打人并致人轻伤

出人意料的是,法律给了吉星鹏一线生的机会,他却丝毫不珍惜。在服刑刚刚一年出头的时候,他又开始作奸犯科了。法院判决书载明,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鹏与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因电视音量问题产生口角,被他人劝开。

当日21时许,吉星鹏将一杯刚冲好的牛奶泼向正在床上看书的马某面部,挥拳对马某的头面部进行击打,并将马某从床上拖拽至地面继续殴打,后吉星鹏被其他同监室人员拉开,被处禁闭15天并扣基础分19分。

马某对办案机关表示,“吉星鹏性格孤僻,容不下他人意见,容易走极端,做任何事情为了达到目的不计后果。”同监室的施某也作证说,当时他看到吉星鹏在马某床头旁怒气冲冲地说“妈的,你声音还能小一点呀,”马某拿遥控器调小声音,并说“嫌声大,我就调小一点可以,但你不能妈的妈的骂人。”

此后直到2016年5月,吉星鹏又三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犯人。

2016年2月2日,吉星鹏因洗澡放水一事带头殴打服刑人员肖某某,致肖某某软组织挫伤,被扣基础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鹏在同监室服刑人员集中就餐时,因坐在餐桌对面的余某某移动餐盘至其手旁边而心生不满,当即将餐桌掀翻,并用脚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铺上。“吉星鹏这个人不讲理,霸道。”余某某这样评价他对吉星鹏的印象。

2016年5月12日晚间,吉星鹏在监区洗漱间内,因不满旁边的服刑人员高某某将水溅到他衣服上,用拳头和膝盖击打高某某头面部数下,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司法调查期间再次打人致人轻伤

如果说前三次打人后果还没那么严重,那么2016年5月12日这次打人,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被打的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而更严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缓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发生时,吉星鹏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内。如上文所说,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为慎重起见,2016年6月28日,办案机关对吉星鹏进行了精神状态鉴定,鉴定结果是吉星鹏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随后,针对吉星鹏的司法程序立即启动,其被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而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就在南京检方提起公诉期间,2017年6月9日,吉星鹏竟然又搞出事情来了。

当天,因吉星鹏连续三次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管控区域打开水,负责管控岗的犯人丁某对吉星鹏进行了劝阻和警告。当天11点多,吉星鹏在监狱十二监区开水间保温桶内舀了四勺热水,径直向蹲在食品储藏间门口的罪犯丁某连水带盆泼去,并冲上前对丁某拳打脚踢,后被周围罪犯拉开并控制。

经监狱医院诊断,丁某头颈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开水烫伤Ⅰ度-浅Ⅱ度。办案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在某监狱内参照监控录像记录的情况,进行侦查实验,实验结果为,吉星鹏用于伤害丁某所用的热水水温约为78.5摄氏度,水量约5400毫升。

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犯人赵某某作证时称,此次事件后,大家都有一种不安全感。“吉星鹏的想法和其他人不太一样,比较偏激,一点事情不如意就会‘作’,难以沟通。”因此次开水泼人事件,2017年9月13日,南京检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诉。

监狱部门认为其行为“多年罕见”

法庭上,某监狱出具的 《关于罪犯吉星鹏入监服刑改造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等证明,某监狱认为罪犯吉星鹏作为一名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不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视监狱和民警教育,4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罪犯,并致一名罪犯轻伤,其行为实为该监狱多年来所罕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实就虚,不如实全面交代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态度恶劣,建议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星鹏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按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吉星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殴打马某、高某某、丁某是对的,其没有殴打肖某某、余某某;殴打马某等人时,其已经被关过禁闭等,不应当再起诉指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吉星鹏殴打其他罪犯,某监狱依法有权对其进行禁闭约束。而吉星鹏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检方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属于重复处罚。吉星鹏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吉星鹏殴打肖某某、余某某证据不充分;吉星鹏殴打丁某是事出有因。法院审查后,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判决一旦生效将报请最高院执行死刑

吉星鹏的辩护人还认为,吉星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数十刀,致人死亡,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被判处死刑,鉴于其是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法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然而,吉星鹏在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内,四次暴力殴打其他服刑人员,且致一名服刑人员轻伤,在其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烫伤并殴打一名服刑人员,致他人轻伤,足以说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显属情节恶劣。

最终,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应一并处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链接:普通缓刑案件与死缓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则是固定的,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㈥ 南京富二代杀妻判死缓后,为何又在狱中连伤五人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的案犯吉星鹏,在用刀刺死自己的妻子后被抓,因罪行极其严重以及综合案情最后被处以死缓。死缓和死刑仅仅一步之遥,在死缓期间一旦吉星鹏有故意犯罪的行为发生,那么吉星鹏马上就会被提起立即执行死刑。

毕竟吉星鹏即使最后逃过了死刑,他坐完几十年的牢出狱之时也已经年纪很大了,父母会不会尚在都是未知数,女儿会不会认自己也不得而知。(吉星鹏杀妻被抓后,和女儿做了亲子鉴定,双方是亲子关系。)吉星鹏的悲剧完全是咎由自取。

㈦ 4·25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的案发背景是什么

吉某回忆称,案发前一晚,他和高中同学在酒吧里喝酒,大约喝了半斤洋酒,直到凌晨1点才结束。随后,他又被朋友喊去KTV,一直玩到凌晨3点左右。其间,他又喝了七八听啤酒。

离开KTV,他又和朋友去吃了宵夜,他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才回到家中。吉某坦言,自己当晚确实醉了,甚至记不清自己前后拿了几把刀。不过,之所以他当时情绪一度失控,也和当晚听到的一些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有关。当时,吉某相当生气,回到家时,心中的怒火依然没有消退。

吉某走进卧室后,想让妻子来说说这些事。可两人发生了争吵,声响惊动了父母,吉某不想让父母知道,于是用刀向妻子身上砍去。小祁身材娇小,自然不是他的对手,几乎没有反抗的能力。吉某的父母破门而入,看到媳妇浑身是血,吓坏了,赶紧出门向邻居呼救,并报了警。后经鉴定,小祁因头胸腹部被砍,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

㈧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砍妻60多刀未判死刑,入狱后连伤五人,后来怎样

案件背景

2013年4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西堤国际小区发生一起恶性家暴事件,犯罪嫌疑人吉某是受害人祁某的丈夫,于案发当天凌晨4点多回家,后与妻子祁某发生冲突,持刀将祁某砍伤二十多刀,经医院诊治,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9月,涉嫌杀妻的吉某已被羁押在看守所。

案件经历

据吉某回忆,在两人结婚前,吉某就打过祁某,婚后两人也会经常吵架,在争争吵吵中,两人的日子就分分合合地过着。2013年1月4日,祁某生下了女儿,在她怀孕期间吉某听到关于妻子的流言蜚语一度怀疑孩子的身份,认为妻子祁某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后在岳母家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时候退缩了。

2013年4月7日,祁某因受不了吉某对她的长期殴打提出想要离婚,后在2013年4月13日宝宝的百日宴当晚禁不住吉某的劝说两人重归于好,并于百日宴次日随吉某的母亲到吉家店面上班。

2017年11月下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某有期徒刑三年。由于吉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只要吉某上诉失败,判决生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写在最后

夫妻之间的相处最重要的是相互信任,外人是不了解实情的,捕风捉影的事情都会被传得好像真实存在一般。亲人之间,为人怎样是再清楚不过的,不必因为流言蜚语而伤了和气。亲人之间尽量不要冷战,如果双方都各退一步,就不会有相关案件的发生,既伤害了他人也伤害了自己。

㈨ 南京富二代杀妻后再伤人如何判决

很多人可能对吉星鹏这个名字还有印象。是的,他就是4年前震惊南京的“西堤国际杀妻案”的罪犯。记者获悉,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他,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原因是,他在坐牢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第一次致人轻伤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而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他再次伤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轻伤。对此,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鹏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听信传闻丧心病狂砍杀妻子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馨馨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馨馨与他人有染之传闻。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法庭上,某监狱出具的《关于罪犯吉星鹏入监服刑改造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等证明,某监狱认为罪犯吉星鹏作为一名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不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视监狱和民警教育,4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罪犯,并致一名罪犯轻伤,其行为实为该监狱多年来所罕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实就虚,不如实全面交代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态度恶劣,建议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星鹏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按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吉星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殴打马某、高某某、丁某是对的,其没有殴打肖某某、余某某;殴打马某等人时,其已经被关过禁闭等,不应当再起诉指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吉星鹏殴打其他罪犯,某监狱依法有权对其进行禁闭约束。而吉星鹏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检方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属于重复处罚。吉星鹏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吉星鹏殴打肖某某、余某某证据不充分;吉星鹏殴打丁某是事出有因。法院审查后,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判决一旦生效将报请最高院执行死刑

吉星鹏的辩护人还认为,吉星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数十刀,致人死亡,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被判处死刑,鉴于其是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法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然而,吉星鹏在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内,四次暴力殴打其他服刑人员,且致一名服刑人员轻伤,在其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烫伤并殴打一名服刑人员,致他人轻伤,足以说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显属情节恶劣。

最终,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应一并处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㈩ 4·25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的案发背景

吉某曾怀疑孩子身份,案发后鉴定为亲生。

2013年1月4日,小祁生下了女儿。而这个孩子在娘胎中就遇到了坎坷。据吉某家人介绍,2012年8月份,也就是小祁怀孕3个多月时,吉某听到关于妻子的一些风言风语,怀疑小祁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2012年8月4日,吉某突然来到岳母家,指责小祁对自己不忠,并提出要做亲子鉴定。

离开KTV,他又和朋友去吃了宵夜,他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才回到家中。吉某坦言,自己当晚确实醉了,甚至记不清自己前后拿了几把刀。不过,之所以他当时情绪一度失控,也和当晚听到的一些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有关。当时,吉某相当生气,回到家时,心中的怒火依然没有消退。

(10)南京炒股杀孩子妻子扩展阅读:

4·25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的相关情况:

1、吉某向律师表示此前没有怀疑过孩子的身世,那晚朋友提出这点质疑对他打击较大。那让吉某极为光火的孩子身世究竟如何呢?崔律师表示,目前公安已通过DNA司法鉴定,确定孩子系吉某骨肉。

2、这个孩子对祁某和吉某来说意义不一般。当时祁某还在北京邮电大学上学,发现自己怀孕后,为能保住孩子,留住吉某,祁某做出退学决定,随即与吉某完婚。

3、祁某为了表示对吉某的爱意,还在胳膊上文有吉某名字。吉某也在乎祁某,但占有欲较强。对祁某的每一通来电都要追问到底。婚后,吉某在不忠问题上质问妻子,祁某曾用割腕以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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